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者,皆视同
违法分包行为:
首先,施工单位如将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转包给个人经营;
其次,当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不足或未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自行选择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此类缺乏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再次,若在
施工合同中并无清楚明确的约定,且又未经建设方的事先书面许可,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而擅自将
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
此外,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房屋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时,将此项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钢结构工程则不在禁止范围内);
同时,专业分包单位亦被要求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度分包出去;
最后,
劳务分包单位只要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即可,万不可在额外计收取选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以及大型中型施工器械设备费用等额外款项。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