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所报出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严重扰乱了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其他以合理价格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他投标人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合理的低价行为可能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构成潜在威胁,背离了我国《
招标投标法》设立的初衷和宗旨。因此,如果确证确实存在上述情况,那么以此为基础签署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毫无
法律效力的。
其次,假设中标项目已经开始施工或者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那么
承包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来支付相应款项。
最后,即便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且项目工程已通过正常的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仍然有权提出索赔请求,但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对其主张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严谨细致的举证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