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分包是否应进行
招标的问题,须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所涉及的专业工程以及设备采购的金额达到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适宜数额范围,那么相应的项目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其次,若专业工程及设备采购的投资额尚未达到招投标
法规定的额度标准,则无需进行公开招标;
再次,当因客观条件所限导致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时,即可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之后,采取协议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对于部分特定的情况来说,例如因为面临项目中技术比较复杂或者存在特殊需求,牵涉到
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同时受到自然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制约,加之在新技术及其规格参数尚处于前期阶段难以准确界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之下,可供选择的符合资格的
投标单位数量有限,从而使得公开招标形式的可行性和适宜性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
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
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