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劳动者对职位调动持有异议,那么在其选择离职时,应依照以下
赔偿准则进行处理:
以劳动者在现雇单位的职业年限为依据,每经历满一年之时,便须按照一个月薪酬的固定比例为准则,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无法适应当前工作职责,即便经过相应培训或工作岗位调整后依然无法胜任,雇主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
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