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及征收土地权益的情况,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补偿事宜。
2.在建设公共工程、市容环境绿化工程及其它类型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电力设旋,或者反之,即电力设施在上述施工阶段遭遇公用工程、市容环境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相关各方务必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关于迁移、跨越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方面的共识后,方可行使施工权责。
3.在新建、改造及扩大电力设施的过程中原需对农作物造成损害、修剪或砍伐部分树木等植被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会同所有者或管理者共同协商拟定协议条款,同时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偿事宜。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