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
然而,以下状况具备某些条件则可获得
监外执行:
首先是患有
重大疾病,且病情严重需要借助
保外就医之方式进行治疗;
其次为生活无法自理,但实行暂缓监外执行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危害的人;
最后一种情况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新生儿的母亲亦可考虑给予监外执行可能。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