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附加扣除暂时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关于继续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过程中所产生的学费、书本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在该学位教育阶段内,皆可按照每月均摊金额为400元予以定额扣减缴纳税款;
然而同样的学位级别或文化程度的继续教育周期,最多不得超过48个月的时间范围。
同时,对于持有技能等级资质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质的纳税人,进行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所产生的支出,可于获得相应证书的同年,按总额为36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减。
具体来说,若个人接受了本科及以下学籍(学位)的继续教育并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扣除条件,则他们拥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他们的父母作为纳税人扣除应纳税额,也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而对于那些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他们有责任保留好相关证书等信息以供税务部门调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