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父母提供资助的性质问题,这需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概括地说,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父母
赠予子女的现金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资源;
(2)如果将父母赠予子女的资金视作一种对子女的馈赠行为,那么在夫妻两人的配偶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内,夫妻任意一方从这份赠予中所获取的利益都应当视作是他们共享的财产。
然而,除非父母在书面赠予协议中明确表示该资金仅限于其唯一的子女拥有,否则任何其他情况下,这些赠予理应视作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