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孕妇死亡的
补偿金应归属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相关人员,并且具体的
赔偿金额为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再乘以二十年。
其次,对于因
交通事故死亡的孕妇,其所得
丧葬费用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来计算,总计六个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
交通事故中孕妇腹中的胎儿已不幸离世,则其并无权请求支付
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
究其原因在于胎儿尚未降生世间,因此未有生命亦不能享受任何
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
民事赔偿之权,故而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