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工伤期间工资的计算以及相应付款方式的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
工资待遇方面,员工在因公受伤或患有
职业病以至于必须暂时停止其正常上班,并接受
工伤医疗保护的这段时间里,他们的原本工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而且应该由所属公司依照日期逐月进行发放。
其次,在
停工留薪期方面,这个期限一般而言不会超过12个月,不过若因为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市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过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也决不能超过12个月这一上限。
再者,工资计算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所述之“本人工资”乃指工伤工人在受到
意外伤害或感染职业病之前12个月的平均缴纳工资。
假如该人的自身工资高于统筹区域内所有工人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就将按照统筹区域内的平均工人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来核算;反之,若自身工资低于统筹区域内全体工人平均工资的60%时,便会按照统筹区域内平均工人的平均工资的60%为依据进行结算。
最后,在其他待遇上,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倘若仍然需要接受治疗,则仍应继续享有工伤医疗的相关权益。
同时,对于那些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人员,他们在停工留薪期中需要他人协助护理的问题,也是由对应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以及当
伤残评定时,工伤人员评定完
伤残等级以后,将停发原来的相关待遇,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相关内容,享有残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