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镇规划区域内,任何建筑合法化所需满足的基本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已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次,必须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小镇人民政府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办申请。
此外,如若建筑物或构筑物实施过程中存在未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发出强制停工指令;针对尚能通过改正措施消除规划执行影响的情况,需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
处罚金占建造成本的5%至10%之间的款项;而对于无法通过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物或构筑物将会被限期拆除,如无法进行拆除操作,相关实物或
违法收益将面临没收处理,同时还可能需要支付相当于建造成本10%以下比例的罚款。
(二)同样地,在乡村规划区域范围内,任何建筑合法化所需满足的基本前提条件包括:
第
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获取了相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
二,必须严格依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这之中,负责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再上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后者签发具体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而对于那些未能按规定程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能完全遵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情况,相关施工行为将被强制叫停,且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对违规部分进行整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则建筑物或构筑物可能会遭受拆除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