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工伤鉴定申报过程中所需提交的具体资料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1.
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
劳动合同或是确认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受到
人身损害(或死亡)当事者本人的居民
身份证的
复印件;
4.被雇佣方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受伤(或死亡)事件经过的详细说明材料;
5.医院开出的受伤员工初次确诊证明书,或属于法律规定具备
职业病诊断资质的
医疗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关联的
病历复印件;
6.如由公司自行申请进一步确认是否为
工伤的情形下,需提交已盖公章的《
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7.公司商业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进行核实);
8.证明工伤情况的
证人证词(证人必须详细表述自身名字、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址等
个人信息,同时签名盖章)以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9.若非由
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则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连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0.除上述列举之外,工伤鉴定可能还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资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