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假设某人享有每月10,000的税前收入。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律
法规,该人需要缴纳总计为290元的
个人所得税。
这主要源于自2018年起,我国对个人所得
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3500元提高至如今的5000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将被认定为10,000-5000=5,000。
接下来,依据税率表中的规定,对于这部分金额,适用10%的税率,并可享受速算扣除数为210的优惠政策。
那么,纳税人最终所需缴付的个人所得税即为5,000×10%-210=290元。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