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关于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
承包单位在将建设工程进行外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时所应承担的薪资支付的
连带责任;
其次是针对从事承包业务的
劳动者发生
工伤事故导
致伤亡的情况,如果承包商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将此类业务转包予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么用人单位须对此类
工伤员工负有必要的补偿义务;
最后,还包括对其他因
劳动关系引发的相关责任范畴内的负担。
《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
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