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法律关系可划分为两大部分:
票据关系及
票据法所规制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具体说来,乃指众多票据
当事人之间依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譬如,出具票据者在收件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收件人与支付款项之人间的关系,以及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皆属于构成票据关系的范畴。
至于票据法中所涉及的非票据关系,此种关系并未直接来自于票据行为,而是由票据法另行规范并确立。
例如,票据的合法持有者作为正当权利人,当发现因他人恶意行为而获取票据时,有权向其提出票据返还之请求;或者因为书面文件缺失导致票据上的权益丧失,从而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寻求利益弥补之请求等等,这些皆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综合来看,尽管票据关系乃是票据当事人构建基础法律关系的核心,为了确保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中所赋予的各方面权益能得到落实和维护,我们必须依赖法律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各种
权利义务关系,便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确认的非票据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
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