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
执法部门如发现针对某位
当事人所做出的
拘留决定存在错误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释放。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有义务于拘留当日起至二十四小时内对
被拘留者进行例行询问。
若发现拘留情形并不成立或者不适合继续拘留,公安机关务必即时释放被拘禁之人,同时向其发放书面
放人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