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完成房屋
销售合同之后所进行的网络签订及备案并不等同于
物权预告登记,其实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主要功能在于公示
商品房的交易状况,而非当其为
抵押担保时的公示行为,因此并未具备物权预告登记所独有的公示效力。
此项被政府各部门用来严格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机构处理商品房预售事宜的网上备案登记操作,区别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在保全或者执行阶段对
担保人或
债务人的不动产等资产进行强制支配的查封行为,无论从法律性质还是法律效果来看,两者都呈现出显著差异。
在未经人
民法院法定程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民事主体均不能通过实施网络签订和备案登记来取得类似于查封的
法律效力。
查封的法律地位显然高于备案,行政部门应当有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查封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
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