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职员工的
经济补偿事宜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具体分类费用项目的计算方法:
1.
医疗费用:
应依照医院开具的发票上所记录的总金额为基准进行核实(
社会保险会支付其中的约80%,公司需承担剩下的20%部分)。
2.住院期间的伙食
补助金:
以患者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100元的标准额度后再乘以70%的比率作为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社会保险负责支付)。
3.
交通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可获得300至1000元之间的补贴款(恕我在此不能提供详细说明,因为这部分资金也是由社会保险来承担)。
4.停工留薪
工资:
这是指员工因伤病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内,其正常工资水平将得到保障(具体数额将依据劳动局鉴证结果为准,由公司
出资支付)。
5.
护理费用:
以患者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按每名护士50元每天的标准进行支付(这个款项也是由公司来承担)。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相关政策,公司应该向受到伤害的员工支付固定工资乘以7个月的赔付金(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支付)。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按照相同的规定,公司也应该向员工支付固定工资乘以1个月的赔付金(同样由社会保险支付)。
8.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如果受伤员工因为伤残失去了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能力,公司还应当向他们支付固定工资乘以4个月的赔付金(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