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向业主收取
停车费的行为并并非必然合法之举。
若在该小区的的物业服务过程中,未经所有业主的最终约定与许可,私自决定开始收取停车费,本质上是对广大业主权益的不当侵犯,在此种情况下,这种行为便判定为非合法性。
而一般情况下,物业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时,应首先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决策,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赋予具体的授权,再由物业进行接手收费工作,这样一来,物业在执行停车收费工作的同时,便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以及维持管理的合理支出,方能使其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得到法律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