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重大误解须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被误解者的认知错误必须涉及行为的核心关键内容;
其次,这种误解往往是由于受害方一方自身的过失所导致;
最后,这个误解直接影响到了
当事人原本应该享受的各种法定权益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范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依据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的行为主体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另外,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得知撤销理由之日期算起超过一年未行使掉
撤销权时,或者如果属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理由之日算起满90天还未行使撤销权的话,那么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