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
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便由
承租方单方面决定终止,那么承租方应自觉依
租赁协议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租赁协议中并无关于违约责任的明确条款设定,则需对出租方因该行为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这其中,出租方所受之损失主要表现为租赁协议尚未结束的剩余时期里,因未能将房屋成功出租而引发的租金收益损失。举个例子来说明,若租赁协议尚有一段时间
存续期但此段期间内房屋并未成功出租,那么此时承租方应有义务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相反地,若租赁协议剩余时限内房屋得以顺利租出,那么承租方仅需负担租金自租出前起算至房屋租出之日止的部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