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预付款的额度不应超出总价款的30%范围。为了严格控制风险并便于进行定期的金融审计,对于实体耗损以及非实体耗损这两大部分的费用,建议在
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预付款比例。此外,依照年度工程计划,预付款应当逐年进行支付。对于重要的大型工程项目,预付款比例最多不允许超过合同总额的3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
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