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已在其公司规章制度之中明文规定了准时
上下班所需遵守的准则及对于迟到、早退行为所应采取的惩戒措施——即扣除相应比例的
工资收入,并且已将此规定公之于众,对全体员工均已进行了详尽的通报和告知,那么依照此规章制度执行的上班迟到
扣工资的决定便具有
法律效力。反之,若用人单位未曾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虽有但未向员工公开公示,亦未进行充分的告知,那么此类上班迟到扣工资的行为便属于
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全额退还
劳动者被扣除的工资,同时,若劳动者因迟到而给用人单位带来
经济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