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具体约束和要求如下所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
减刑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最后,对于那些因涉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而受到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