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员工对自身安全负有
直接责任,且个人意外跌倒而产生的伤害将不被认定为
工伤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之明确界定,若职工在规定上班的时间或场所范围内,因执行其工作职责而导致的
意外事故损害,或者遭受
暴力、意外等外力因素的损伤,均被视为符合工伤定义标准。但是,倘若员工因个人疏忽或过错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则不在此类
工伤事故的范畴之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
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