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172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提交的
诉讼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最后判决。然而在处理重大、复杂性的案件时,可以予以延长期限最多延长到15天。若
犯罪嫌疑人均展现出认罪、悔过以及愿意接受
法律制裁的态度,并且该案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准入标准,则应在更短时间内尽快做出最终的判决,最长不超过10天。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其
审查起诉的期限也可相应地延长至15天。对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需要变更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新的受理日期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接收该案件那天开始进行计算和统计。根据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调查和证实,
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的时候,他们应该做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同时将所有的
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交至人民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悔过,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
量刑建议,并将认罪、悔过书等材料随同案件一起移交给法院审查。总之,交通
肇事罪检察院的
起诉期限通常是一个月左右,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程度较高、犯罪嫌疑人表现出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等等,都有可能导致起诉期限的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