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详尽规定,得以
缓刑执行的前提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诚挚悔过自新、不再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极低以及宣告缓刑对于其生活所在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负面影响。然而,虽然该款
法规针对性地揭示了缓刑实施的要素,但却并未明确阐明
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事实上,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通常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广泛运用,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侦查、
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都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工作,从而顺利地推进整个
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相较之下,缓刑的适用标准与其并无直接牵涉。故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被告人是否获得取保候审,实际上并无法直接左右缓刑的判别结果。能否判令缓刑,应全方位考虑
犯罪分子的各种具体状况及是否严格遵循上述缓刑适用的各项原则。若犯罪分子的确具备缓刑的资格条件,即便在无取保候审的前提下,仍有很大概率得到缓刑判决。而相反,倘若犯罪分子并不符合
缓刑的条件,那么无论其是否获得取保候审,也绝不可能被判定为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