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主体应将
建筑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承包商;
2.发包方有责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款项;
3.在发包过程中,发包单位及其员工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贿赂、
回扣以及索要除正常费用以外的任何益处;
4.发包单位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招标,同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发包方不得将建筑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6.发包方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买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也不得指定特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