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将
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转包给私人
承包商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但是该项
劳务分包活动必须在总
承包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之后进行,而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和许可。
此外,对于第三方承包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他们需要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共同对发包方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