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公共服务岗位为期三年的服务期限后,雇佣双方仍可根据相关政策
法规决定是否继
续签署聘用协议。而所谓“
合同终止”则特指因法律明文规定或由契约各方共同约定的事项出现,导致合约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消弭,进而导致合同的
法律效力在此时宣告终结。若合同的
权利义务到达终局阶段,签约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业惯例履行告知、协助以及保守秘密等附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但其关于结算与清理的条款效力却不受任何影响。这是因为合同终止仅意味着
合同关系将面向未来而消亡,并无追溯效力,因此不会引发
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