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
买房产,并不必然导致该不动产成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判断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并非仅依据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婚期前后这一单一因素,而需结合多种复杂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确认。如男方在
结婚后购买房产,若欲使该房产转为
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归结为两种常见情形。
首先,若该房产系由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那么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何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共有财产。
其次,即便男方使用其个人
婚前财产购买了该房产,但若将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或女方名下,则该房产亦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