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管期内,若由于保管不当导致被保管物体遭受毁坏或丧失的后果,则保管方须负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保管事务属于无偿性质,且保管方能够证明自身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寄存人所寄存的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向保管方进行明确声明,以便于保管方进行验收或封存处理。如寄存人未能进行相关声明,当该物品发生毁损或灭失之后,保管方可依据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
赔偿。若事先未能对物品价值进行明确申明,保管方也可根据一般物品价格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
侵权人死亡的,其
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