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因土地权益产生纷争,则双方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同时亦可向所在社区的村(居)民自治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地寻求议事协调协助。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或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其进行仲裁处理;或者直接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讼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经过仲裁之后双方仍然意见不合,那么
败诉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倘若受诉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则原仲裁裁决便会自送达之时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