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销售现房过程中,蓄意将质量不合格乃至较差的房屋误导为符合标准乃至于优质产品进行销售;
2、在销售现房阶段,有意无意地掩盖房屋实际面积,企图以此获取巨额利润;
3、将普通的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进而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优质工程的额外加价;
4、在明知该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活动;
5、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策略进行销售;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假借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7、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行为;
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
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
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