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可由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处理;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以求得解决之道。若
当事人不愿意自行协商或接受调解,或者经过上述努力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向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