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的
赔偿标准并非是固定的基础
工资或全额薪酬,而是依据
劳动者在整个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所取得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在此“N+1”的结构中,“N”代表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所明确指定的
经济补偿金额,而“+1”则是雇主需额外向劳动者支给的一个整月的工资。
根据该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当雇主以无过错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时,便必须按照“N+1”的方式给予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