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如雇主向员工发出了
解除劳动关系之提议,并且双方经充分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该种
劳动关系时,则雇主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
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应以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需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即员工在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的金额作为
补偿金。
若员工在公司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的服务期;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6个月的员工,雇主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雇主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补偿年限的上限不得超过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