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规定其比例范围在
建筑工程总价的3%-5%(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项目合约条件进行商定)。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
保证金款项应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结算额乘以合同所约定的比率(常规而言约为5%),直接由负责投资兴建的法定机构(即建设方或业主)自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扣除,并且在此过程中,通常不对
质保金额度产生任何存款回报利息。
施工企业有义务在项目完工并经过正式验收确认合格后的有限期限内(通常设定为约12个月),严格遵循合同中的各项承诺条款,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当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施工企业需立即向建设方或业主提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申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