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及行人间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及
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应先由为该机动车购买了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上述损失进行
赔偿;如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则需由机动车方在与之等同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若依法应予赔偿的金额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仍须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但若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
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可根据以下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仅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方应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2)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与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承担
主要责任,机动车方应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