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出现
招标人和合同签署主体并非完全重合的情况。
举例来说,一项工程项目的
招标过程中,采购方可能会
委派专业的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操作,而在招标文件中,则会明确标注出招标项目的具体委托人名称。
然而,待到正式
签订合同时,承担此项任务的主体却并非上述招标委托人,而是其下属的某个全资
子公司,且这个子公司本身亦具备完整的法律实体资格,后续包括项目合同的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等事宜皆由该子公司
全权负责。
尽管如此,根据招标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所有的招标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名义统一对外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