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建筑
劳务分包给特定的自然人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但是除了在总
承包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分包事项之外,还需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或认可方可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
建设工程合同应以
书面形式订立。
若在
合同解除之后,完成的工程项目质量符合标准且已验收合格,则发包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向
承包方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项;
反之,如果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要求,承包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