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分包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项特定标准:
(1)
承包人有权对分项目工程进行分包处理,然而在执行施工总承包的过程中,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义务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承担;
(2)拟作为分包对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接任务相适应的相应等级和资质;
(3)除了总
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的分包事项之外,其余所有计划外的分包都应该得到建设单位的明确认可;
(4)严禁任何分包单位再次转包其已经接收的
承包工程。
如有任何一个环节违反了以上提及的这些标准,都应判定为非法的分包行为。
换言之,一般的建筑工程若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便可被视为
违法的分包行为。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合法分包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