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常会在收到诉状或
自诉状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但其最晚时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当涉及到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涉及同一法律规定的附属
民事诉讼案件时,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期,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