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
虚假价格合同来逃避应缴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利用协议进行
逃税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其签署的相关合约属与具有
违法性质和
恶意串通性质的合约,此类合约被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任何履行的效果,签约双方应当各自收回已经获得的财物。若就此种低价签约行为,所涉及到的
定金部分具备了
法律效力,那么这将意味着该定金条款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与法律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通过签订低价合同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