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因合同纷争引发的
诉讼案件,应交由被告方的住所地或是
合同义务履行的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司法
管辖。
同样地,针对建筑
施工合同方面产生的纷争,其司法
管辖权限则由被告方的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地点的法院享有。
当相关
当事人欲对司法管辖权进行约定时,只要该约定不触犯到法院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等法定限制,便可通过
书面形式在
合同条款中自行选定被告方的住所地、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签署地以及原告方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对于法律规定的因合同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若当事人已事先约定了司法管辖权,那么该约定将具有优先效力。
反之,如果当事人未就司法管辖权作出任何约定,则通常会由被告方的住所地或者合同义务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