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权(也被称为“
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性权益,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用以阻挠他人行使其法定权益,不论该他人行使的权益是否属于其法定的请求权。
然而,广义的抗辩权更加强调只针对某些特定请求权进行反对的权益,属于此类的权益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有权表示拒绝其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抗辩权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第
一,
不安抗辩权;
第
二,
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及第
四,
诉讼时效抗辩权以及第
五,先诉抗辩权。
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在
当事人之间存在
债务关系且履行顺序上必须按照特定条件排列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拥有确凿
证据证明另一方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前述一方可在对方尚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能提供
担保之前,暂停
履行合同中剩余的部分。
与此同时,顺序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同一份
债务合同中存在多个履行环节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一方尚未完成其应尽的职责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关履行事项的请求。
紧接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对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并未实现对等给付行为之前,其有权选择是否先行给付。
最后,还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这两种特殊类型的抗辩权。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