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乃是一种实践合同形式,这意味着这类合同的成立并非仅仅基于双方
当事人就该笔交易达成的共识,更重要的是据此交付相应的数额为
定金。
倘若单纯只有订立定金协议的意图却无定金实物上的实际交付行为,定金合同将无法形成有效力,也不会催生出任何定金
债务关系。
实践合同,也可以被称为要物合同,这是相对于诺成合同概念的一个合同
类别。
当我们讨论“要物合同”时,我们实际上在谈论这样一类合同,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达成一致之外,还需要包括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的现实行动方能使得该合同得以正式生效。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