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夫妻间另行约定情形。
在此类情况下,权属证书所反映出的夫妻共有房产并非承受最终决定权的因素,正确的原则应取决于夫妻双方有无就该房产的
产权归属达成过明晰的书面协议。
某些
房产证虽然仅显示某一方为权利人,然而实际上这些房产系夫妻于婚姻期间所得,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分割时需遵循均等原则。
但倘若夫妻曾经签署过书面协议,明确界定了该
房屋产权比例的专属所有者,则应依照此份协议处理,而非采取均等原则。
2.若是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
如果夫妻之间并未签订任何额外的协议条款,那么在房产的所有权分配问题上便应严格遵照权属证书所载明的份额进行操作。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将被排除在财产划分范围之外——实际上,这部分资产仍然归属于夫妇二人,应当作为他们的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