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如为
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并选择通过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之途径实现,则在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之情况下亦可获得法律支持。
通常来说,仅需劳动者提前
递交含文字内容的正式文件至用人单位,告知双方将
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满三十日期限,即可顺利完成
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而若选择
协商一致之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平等磋商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可生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