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该肇事者已经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罚款,然而仍然需要对受害者支付其医药费用进行
赔偿。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受害者在受到
人身伤害后,由于接受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类成本支出及因
误工所致的个人收入减少,理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赔付责任;
倘若受害者因为生命、身心、机体等受到侵犯,从而通过向赔偿义务方提起
诉讼请求赔偿
财产损失以及
精神损害时,人
民法院将会及时对此类案件给予正式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